甘肃臻龙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与甘肃臻龙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104民初255号
原告:达世恭,男,196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
被告:甘肃臻龙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东环南路31号楼东侧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达世恭与被告甘肃臻龙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原告达世恭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达世恭撤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435.84元由原告达世恭负担。
审判员牟***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