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锐赢防水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锐赢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与沈阳市政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106民初12144号
原告:河北锐赢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毅,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陈亮亮,男,汉族,1991年11月12日出生,住址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
被告:沈阳市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刘春发,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河北锐赢防水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市政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锐赢防水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41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张 珈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曾凡宇
书 记 员  黄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