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1681执恢232号
申请人:河南盛德傲峰康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郑州市高新区莲花街**。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韩某某(韩某),女,汉族,1979年11月25日生,,住项城市
申请人河南盛德傲峰康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韩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南盛德傲峰康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681民初189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2019年5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收到本通知后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9年6月18日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9年5月28日、7月24日分别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局、车辆进行查询,2019年6月14日对被执行人在项城市不动产、公积金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韩某名下有房产已被其他案件查封,现进行轮候查封,本案不能处置,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2019年8月22日对被执行人进行约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豫1681执恢23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玉东
审判员 董洪田
审判员 刘 强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朱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