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汇龙科贸有限公司

衡水市汇龙科贸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1127民初92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东方铁塔有限公司,住所地:景县广川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723355139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申请人:衡水市汇龙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新华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721695738U。组织机构代码:72169573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女,195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住所地:景县div> 被申请人:***,男,195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住所地:景县div> 申请人河北东方铁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衡水市汇龙科贸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3日作出(2018)冀1127民初924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衡水市汇龙科贸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0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名下的车辆、房产、土地予以查封。河北东方铁塔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衡水市汇龙科贸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衡水市汇龙科贸有限公司、***、***名下房产、土地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