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汇龙科贸有限公司

衡水市汇龙科贸有限公司、廊坊市安次区金诺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1102执1342号
申请执行人衡水市汇龙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新华西路2139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廊坊市安次区金诺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码头镇金官屯村。
法定代表人:解强。
申请人衡水市汇龙科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廊坊市安次区金诺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冀1102民初56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18年5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传票、执行裁定书;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
二、2018年5月28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未查找到财产;
三、2018年10月26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
四、2018年6月21日本院执行法官电话通知被执行人到庭,但被执行人未到;
五、2018年10月27日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
六、2018年10月27日本院经与申请执行人电话沟通,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发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申请执行人逾期未提供财产线索,逾期未提出异议);
七、依法将被执行人廊坊市安次区金诺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与申请执行人通过电话沟通,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冀1102民初56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