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汇龙科贸有限公司

衡水市汇龙科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1127民初92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7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景县。身份证号码:133××37。
被申请人:衡水市汇龙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721695738U。组织机构代码:72169573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女,195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景县。
被申请人:***,男,195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景县。
申请人*红旗与被申请人衡水市汇龙科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3日作出(2018)冀1127民初924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衡水市汇龙科贸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80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名下的车辆、房产、土地予以查封。***于2018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衡水市汇龙科贸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0万元的冻结及其名下房产、土地、车辆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