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世圆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吉林省世圆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沈阳侨德泰电气有限公司、长春市国华电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1民终34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世圆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九台经济开发区卡伦工业园区(国华公司院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侨德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洪湖北街76-9号
法定代表人:马海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长春市国华电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九台经济开发区卡伦工业园区。
上诉人吉林省世圆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沈阳侨德泰电气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长春市国华电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2018)吉0113民初21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吉林省世圆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吉林省世圆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省世圆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上诉人吉林省世圆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宇
代理审判员曾**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庞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