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升达电梯有限公司

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揭阳市升达电梯有限公司、惠来县创裕房地产综合发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191民初1468号
原告: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康宝华,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庆,该公司员工,住沈阳市东陵区。
被告:揭阳市升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揭阳市榕城区。
法定代表人:黄克然。
被告:惠来县创裕房地产综合发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
法定代表人:李菲莉。
原告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揭阳市升达电梯有限公司、惠来县创裕房地产综合发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原告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英
人民陪审员  张红艳
人民陪审员  王 航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邹 冰
本案裁定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