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升达电梯有限公司

揭阳市升达电梯有限公司、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民终780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揭阳市升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揭阳市榕城区埔上东湖路西二十一巷8号。
法定代表人:黄克然,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声群、林伟丰,均系广东冠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路27号。
法定代表人:康宝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海保,系上海市海华永泰(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揭阳市乐万邦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揭阳市榕城区临江北路汇景蓝湾109号。
法定代表人:张映发,系该公司总经理。
揭阳市升达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达公司)诉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集团)、揭阳市乐万邦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万邦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升达公司和远大集团均不服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辽0191民初25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本案远大集团针对升达公司诉讼主张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升达公司与远大集团签订的《电梯维修保养协议》已明确约定付款条件及期限,升达公司于2020年1月提起本案诉讼起诉至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升达公司应针对发生诉讼时效中断事实进行举证,一审对升达公司本案起诉是否超过诉讼事实未予查清。重审后,应全面查清案件事实,再行裁决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辽0191民初250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揭阳市升达电梯有限公司和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535元和3268元均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张 伟
审 判 员  鞠安成
审 判 员  刘春杰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谢日恒
书 记 员  徐嘉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