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优力电梯有限公司与廊坊市恒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6-29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廊民实指执字第1号
申请执行人廊坊市优力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金光道**综合楼102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廊坊市恒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锦绣花园1栋下A门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廊坊市优力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廊坊市恒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仲裁裁决纠纷一案,廊坊市仲裁委员会(2014)廊仲裁字第002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现因申请执行人申请和执行工作实际需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廊坊市仲裁委员会(2014)廊仲裁字第0022号裁决书由广阳区人民法院执行。
广阳区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书及相关材料后及时通知案件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蒙鲜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