蔚县一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蔚县东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蔚县一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726民监2号
原审原告:蔚县东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蔚州镇下关村。
法定代表人郝永,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兴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蔚县一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蔚县蔚州镇牌楼西街90号。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经理。
原审原告蔚县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蔚县东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作出(2016)冀0726民初13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