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7民再58号
再审上诉人(一审被告):蔚县一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蔚县蔚州镇牌楼西街。
法定代表人:赵玉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功,河北润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蔚县东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蔚县蔚州镇下关村。
法定代表人:郝永,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志刚,河北润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上诉人蔚县一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建公司)因与再审被上诉人蔚县东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山房开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2020)冀0726民再1号民事判决,一建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发包人东山房开公司与承包人一建公司于2007年4月30日签订涉案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工程由承包人一建公司的第十七项目部负责施工并通过竣工验收。庭审中,承包人一建公司明确认可涉案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上加盖的印章是其公司印章以及项目部负责人为郭库,涉案工程的施工、资金往来、价款结算等均是通过项目部负责人郭库进行。据此,郭库作为承包人一建公司的项目部负责人从发包人东山房开公司提前支取工程款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履行职务行为,对承包人一建公司具有约束力。
2007年7月18日借款单的部门名称是“金鑫项目部4号楼”、2008年5月5日借款单的部门名称是“郭库”与其他借款单部门名称“一建十八项目部”存在不一致。2007年12月17日借款单与2008年5月21日借款单的借款人处为刘占代郭库签名,而非郭库本人签名。因此,承包人一建公司收取发包人东山房开公司涉案工程款的具体金额有待进一步审理查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2020)冀0726民再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重审。
再审上诉人蔚县一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01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刘馨宇审判员牛洁审判员谷海豹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 长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