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726民初1349号
原告:***,男,1973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河北曾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蔚县一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蔚县蔚州镇牌楼西街。
法定代表人:赵玉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亮,河北洋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蔚县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蔚县蔚州镇前进路。
负责人:李子涵,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蔚县一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河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蔚县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按照变更后的诉讼请求,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实际预缴案件受理费3527元,剩余3502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武立森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金桐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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