蔚县一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蔚县一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河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蔚县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726民初1349号

原告:***,男,1973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河北曾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蔚县一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蔚县蔚州镇牌楼西街。

法定代表人:赵玉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亮,河北洋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蔚县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蔚县蔚州镇前进路。

负责人:李子涵,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蔚县一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河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蔚县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按照变更后的诉讼请求,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实际预缴案件受理费3527元,剩余3502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武立森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金桐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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