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宁0104民初438号
原告:宁夏青川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闵宁镇扶贫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野,*夏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银川昊德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丽景南街昆仑综合物资市场8号3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古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夏青川管业有限公司与银川昊德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审理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杨瑞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