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81民初5667号之一
原告:宁波久久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河姆渡镇芦山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MA282A1Q56。
法定代表人:罗正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可,浙江鑫目(宁波石化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青川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永宁县闽宁镇扶贫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21317803143U。
法定代表人:王仁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久久管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宁夏青川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立案。原告宁波久久管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宁波久久管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久久管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1904元,合计1929元,由原告宁波久久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舒琦毅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 张建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