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尔实验装备有限公司

4149派尔实验装备有限公司与宜兴竹海天元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西部信托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82民初4149号
原告:**实验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丁蜀镇洛涧村湖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51445406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崇宁(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兴竹海天元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湖父镇竹海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302143285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西部信托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2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41252117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实验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宜兴竹海天元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西部信托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公司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26.5元,由**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