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尔实验装备有限公司

派尔实验装备有限公司、四川力博检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民初4843号
原告:派尔实验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丁蜀镇洛涧村湖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51445406R。
法定代表人:周鹏,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捷,江苏荆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力博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龙潭工业园成宏路72号2号楼16、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MA64NFW52M。
法定代表人:吴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派尔实验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力博检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派尔实验装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对被告四川力博检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派尔实验装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力博检测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派尔实验装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力博检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派尔实验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史伟中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钱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