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尔实验装备有限公司

派尔实验装备有限公司、四川力博检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财保1202号
申请人:派尔实验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丁蜀镇洛涧村湖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51445406R。
法定代表人:周鹏,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捷,江苏荆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力博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龙潭工业园成宏路72号2号楼16、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MA64NFW52M。
法定代表人:吴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派尔实验装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力博检测有限公司下的财产予以保全,保全金额为4万元。申请人派尔实验装备有限公司已经提供了江苏迅捷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开具的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派尔实验装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四川力博检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20元,由派尔实验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闫文杞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徐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