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尔实验装备有限公司

某某与派尔实验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2702号
申请人:派尔实验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丁蜀镇洛涧村湖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51445406R。
法定代表人:周鹏,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捷,江苏荆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水泉,江苏荆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8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原告派尔实验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派尔实验装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下价值10万元的财产。担保人江苏迅捷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派尔实验装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0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孙跃君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杜鹏伟
书 记 员 李渊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