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2433号之一
申请人:派尔实验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丁蜀镇洛涧村湖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51445406R。
法定代表人:周鹏,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捷,江苏荆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水泉,江苏荆溪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申请人:**,男,1988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申请人派尔实验装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派尔实验装备有限公司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上存款5.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派尔实验装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上存款5.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淑敏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许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