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尔实验装备有限公司

派尔实验装备有限公司与南昌市文港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282民初10039号
原告:**实验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51445406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晨阳,江苏骏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市文港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4563809751U。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派尔实验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派尔公司)与被告南昌市文港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港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派尔公司于2017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现原告派尔实验装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派尔实验装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元、财产保全费220元,合计280元,由原告派尔实验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