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海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驰中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大海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1执1206号
被执行人:山东驰中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广饶县城潍高路**。
法定代表人:李振平,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山东大海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广饶县稻庄镇闫口村/div>
法定代表人:刘福海,总经理。
被执行人:郭福聚,男,196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广饶县。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山东驰中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大海集团有限公司、郭福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1民初16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案件受理费37659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驰中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大海集团有限公司、郭福聚负担。
因山东驰中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大海集团有限公司、郭福聚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由其承担案件受理费37659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的义务,经本院审判部门移送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车辆、对外投资、银行存款等财产状况,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山东大海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1435.13元。后查明被执行人山东大海集团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已将上述扣划的银行存款退还被执行人的破产管理人。此外,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至本案法律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时,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于文诚
审判员  邢攸军
审判员  贾 忠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吕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