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529民初1037号
原告:重庆泰克博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江溪路11号11-1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于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于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昌发岩土工程勘察技术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科创路丽湾蓝岛C栋。
法定代表人:马小龙。
被告:上海昌发岩土工程勘察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平陆路601号101-14。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泰克博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昌发岩土工程勘察技术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上海昌发岩土工程勘察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原告重庆泰克博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重庆泰克博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已与上海昌发岩土工程勘察技术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上海昌发岩土工程勘察技术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泰克博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180元,减半收取计7090元,由原告重庆泰克博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