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91执283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执行人:上海昌发岩土工程勘察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平陆路**101-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8736248287N。
法定代表人:徐昌发,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上海昌发岩土工程勘察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上海昌发岩土工程勘察技术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昌发岩土工程勘察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40533.11元[其中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8815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5526元、护理费13420.93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266.18元(以137761.93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2日起,按照日利率0.0175%的标准暂计算至2020年10月13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负担案件执行费500元、案件受理费5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李盼盼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吴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