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民终707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凯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麻勘路29号1栋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8971563T。
法定代表人:冯纪栓,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89年9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伟,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鑫亮,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深圳凯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瑞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221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凯瑞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1.不支付2018年4月26日至2019年3月26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42500元;2.本案诉讼费及邮寄送达费由***承担。
一审判决:一、凯瑞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2018年4月26日至2019年3月26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2500元;二、驳回凯瑞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由凯瑞公司承担。
上诉人凯瑞公司的上诉请求:1.不支付2018年4月26日至2019年3月26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42500元;2.本案诉讼费及邮寄送达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二审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详见原审判决书)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根据上诉人提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二审争议焦点是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问题。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上诉人作为用人单位,未举证证明已通知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举证证明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系劳动者的原因,上诉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一审对此事项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上诉人凯瑞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深圳凯瑞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何 溯
审判员 孔 卫 新
审判员 邓 婧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胡珊 ( 兼)
书记员 曾锦冰(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