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811民初8号
原告:深圳凯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麻勘路29号1栋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8971563T。
法定代表人:冯纪栓,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亚娇,女,198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系公司的员工,住湛江市坡头区。
被告:湛江晨鸣浆纸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人民大道中42号泰华大厦第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0784874346G。
法定代表人:张刚。
原告深圳凯瑞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湛江晨鸣浆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因此原告深圳凯瑞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凯瑞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79.22元,由原告深圳凯瑞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朱 武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陈**慧
书 记 员 邹建芳
附相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