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305民初22176号
原告:深圳凯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麻勘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8971563T。
法定代表人:冯纪栓,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官秋霞,女,汉族,1993年7月25日出生,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89年9月8日出生,身份证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伟,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鑫亮,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深圳凯瑞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官秋霞及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伟、朱鑫亮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根据双方诉辩主张及庭审举证、质证情况,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仲裁裁决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原告未举证证明已通知被告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举证证明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系因为被告的原因,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原告应向被告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原告确认仲裁裁决核算的二倍工资差额无误,故原告应向被告支付2018年4月26日至2019年3月26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2500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深圳凯瑞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支付2018年4月26日至2019年3月26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2500元;
二、驳回原告深圳凯瑞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承担。
本判决已当庭宣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廖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