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凯瑞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凯瑞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5执1304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9年9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鑫亮,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凯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麻勘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8971563T。

法定代表人:冯纪栓。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凯瑞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两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7073号民事判决书、乌鲁木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乌劳人仲字[2019]第790-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深圳凯瑞科技有限公司向其支付2018年4月26日至2019年3月26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42500元(人民币,下同)、支付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4月17日工资2180元,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深圳凯瑞科技有限公司主动将执行款付至本院执行账户。本院已依法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两案执行款分别为43318.13元、2336.03元,其中分别包含迟延履行利息818.13元、156.03元;已将两案执行费共计599.77元划缴深圳市财政局。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申请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承担并已缴纳,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7073号民事判决书、乌鲁木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乌劳人仲字[2019]第790-1号仲裁裁决书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事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周钟涛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江 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