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凯瑞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凯瑞科技有限公司与新疆昌吉特变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新2301民初4521号
原告:深圳凯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麻勘路29号1栋2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壮族,1984年11月3日出生,系深圳凯瑞科技有限公司新疆办主任,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新疆昌吉特变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大道9号综合办公楼619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10802166608。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1年9月20日出生,系新疆昌吉特变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法务,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85年10月15日出生,系新疆昌吉特变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法务,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凯瑞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昌吉特变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凯瑞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31日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凯瑞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88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深圳凯瑞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