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504民初1321号
原告:***,男,1983年11月17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保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森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9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
被告:石狮市绿园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灵秀镇前廊村古宅项林大厦40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林**、石狮市绿园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日立案,***于2018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并按协议履行完毕为由,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