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市绿园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石狮市绿园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504民初1321号
原告:***,男,1983年11月17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保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森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9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
被告:石狮市绿园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灵秀镇前廊村古宅项林大厦40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林**、石狮市绿园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日立案,***于2018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并按协议履行完毕为由,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