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市绿园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石狮市绿园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福建分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1民终63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石狮市绿园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前廊村古宅项林大厦407。
法定代表人:朱世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华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福建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八一七中路**号宇洋中央金地*层**层南侧**层。
负责人**,负责人
原审第三人:***,男,195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
上诉人石狮市绿园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福建分公司、原审第三人余华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民初字第86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石狮市绿园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法院催缴二审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按要求缴纳该费用,亦未提出减免、缓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石狮市绿园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