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6民初340号
原告:***,女,196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告:新疆德泰安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十色街****。
法定代表人:肖富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5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伊宁市。
原告***与被告新疆德泰安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7,308.76元(原告***已预交3,406.18元),原告将诉讼标的变更为10,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由本案向原告***退回3,381.18元。
审 判 长 王 丹
人民 陪 审员 王惠新
人民 陪 审员 任桂霞
二 〇 二 一 年 二 月 一 日
书 记 员 徐传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