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德泰安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新疆德泰安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6民初340号

原告:***,女,196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告:新疆德泰安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十色街****。

法定代表人:肖富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5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伊宁市。

原告***与被告新疆德泰安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7,308.76元(原告***已预交3,406.18元),原告将诉讼标的变更为10,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由本案向原告***退回3,381.18元。

审  判  长   王 丹

人民 陪 审员   王惠新

人民 陪 审员   任桂霞

二 〇 二 一 年 二 月 一 日

书  记  员   徐传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