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10民初1246号
申请人:***兴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裕华区南豆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104686035B。
法定代表人:郎玉兴,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万融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珠江东路11号办公大楼503、5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562968603U。
法定代表人:王优,职务:董事长。
***兴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万融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路保辉、第三人吴向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兴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作出(2018)冀0110财保43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江苏万融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00万元,期限为一年。该案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审理,本院于2019年9月6日作出(2019)冀0110民初741号民事裁定书解除了对江苏万融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万元的查封。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作出(2019)冀0110民初741号民事判决书,江苏万融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路保辉不服该判决上诉于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兴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向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0日作出(2019)冀01民终13840号民事裁定书继续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万融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00万元,期限一年。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9日作出(2019)冀01民终13840号民事裁定书将该案发回本院重审,因查封即将到期,申请人***兴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申请继续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万融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00万元。
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万融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00万元,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 霞
人民陪审员 王 媛
人民陪审员 刘文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邢子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