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民终13840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197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新乐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万融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珠江东路11号办公大楼503、506室。
法定代表人:王优,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户云歌,江苏时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元元,北京市信利(石家庄)律师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石家庄兴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南豆村。
法定代表人:郎玉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代理人:曹英志,河北英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万融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因与石家庄兴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2019)冀0110民初7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审理程序不当。主要是:一、本案吴向兵作为实际施工人,作为与第三人***签订借款还款协议的甲方,应当追加为本案的当事人。二、追加吴向兵参加诉讼后,应当审查清楚,吴向兵借款的用途,江苏万融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吴向兵的结算付款情况,***与吴向兵的结算情况,整个工程及分项工程的结算情况,然后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二、根据江苏万融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印章鉴定申请,重审时应当进行鉴定确定合同印章的真伪。本案是否存在刑事犯罪线索,请你院根据重审查明的情况酌情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2019)冀0110民初74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江苏万融工程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4556元、***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99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孟志刚
审判员 李荣水
审判员 史兆宏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杨 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