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108财保10号
申请人***市胜利混凝土有限公司裕华分公司,住所地:***市裕华区方村镇南位村村南。
被申请人***兴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裕华区南豆村。
申请人***市胜利混凝土有限公司裕华分公司于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兴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5万元或查封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一份(保险金额:65万元)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兴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5万元或查封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杨雪莉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底 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