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安居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宜春市安居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珠海西继迅达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0902执158号
申请执行人:宜春市安居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高士北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591813694A。
法定代表人:孙兵荣,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珠海西继迅达电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梅华东路**(华南名字)******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0734753650。
法定代表人:田付界,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宜春市安居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珠海西继迅达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级法院作出(2018)赣09民终13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珠海西继迅达电梯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及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珠海西继迅达电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珠海西继迅达电梯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珠海西继迅达电梯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珠海西继迅达电梯有限公司财产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之日止的本金、利息和被执行人珠海西继迅达电梯有限公司承担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周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