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0902执1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宜春市安居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高士北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591813694A。
法定代表人:孙兵荣,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珠海西继迅达电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梅华东路**(华南名字)******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0734753650。
法定代表人:田付界,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宜春市安居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赣09民终136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9年1月21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珠海西继迅达电梯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珠海西继迅达电梯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珠海西继迅达电梯有限公司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询方式调查其财产状况。
查明1.2019年1月、2019年5月,本院多次分别通过法院“总对总”、“点对点”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珠海西继迅达电梯有限公司在车管部门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珠海西继迅达电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只有零星存款,数月无变动。
2.2019年1月22日向宜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珠海西继迅达电梯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3.2019年2月本院向宜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珠海西继迅达电梯有限公司无公积金登记缴存信息。
4.2019年4月本院将被执行人珠海西继迅达电梯有限公司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5.本院已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对其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找到相关线索。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100000元,未执行30000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周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