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赣0902民初5746号
原告(反诉被告):宜春市安居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宜春市袁州区高士北路西侧5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591813694A。
法定代表人:孙兵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流安,该公司员工。
被告(反诉原告):珠海西继迅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香洲梅华东路268号(华南名字)21栋3单元7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0734753650。
法定代表人:田付界,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瑜,江西甘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宜春市安居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居机电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珠海西继迅达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电梯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居机电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流安、珠海电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居机电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珠海电梯公司支付电梯安装款、验收劳务费及维护费共计169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珠海电梯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6日,安居机电公司与珠海电梯公司签订一份《电梯设备安装合同》并约定:珠海电梯公司委托安居机电公司安装位于高安市××大道××瑞雪鹏××购物中心××电梯16台,电梯安装费用246000元,验收劳务费15000元,电梯维护费用一年48000元(3000元/台)。合同签订后,安居机电公司按约履行了该合同并经过验收合格。但是珠海电梯公司却未按合同向安居机电公司支付电梯安装款、验收劳务费及维护费用,时至今日尚欠各项费用共计169000元。经多次追讨,珠海电梯公司却以种种理由予以延付。故诉至法院。
珠海电梯公司辩称及向本院提出反诉诉讼请求:1.判令安居机电公司赔偿珠海电梯公司安装质量保证金64000元;2.反诉诉讼费用由安居机电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6日,珠海电梯公司与安居机电公司签订了《电梯设备安装合同》,就高安瑞雪鹏泰购物中心电梯安装工程进行了约定。安居机电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在电梯安装后通过厂检,也没有在特种设备安装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向珠海电梯公司移交验收合格证与所有随机文件资料。致使珠海电梯公司无法拿回16台电梯的安装质量保证金64000元,也未能与鹏泰购物中心顺利结清电梯货款,追究原因都是安居机电公司造成的。故诉至法院。
电梯安装费已经支付了155500元,剩余105500元。按合同约定付款需要通过产检,合同约定验收合格后,安居机电公司应向珠海电梯公司提交所有随机资料。安居机电公司在电梯安装后没有给珠海电梯公司合格资料,导致珠海电梯公司没有办法与高安公司结清款。珠海电梯公司向电梯公司交了保证金,就是没有厂家的验收合格。根据电梯监督规定相关规定,在电梯安装投入使用前应先经过自检,才向特监中心申请合格检验。本案中安居机电公司没有通过自检程序,虽然获得了特监中心的合格报告,但是没有厂家的合格报告,导致珠海电梯公司拿不回保证金64000元。电梯维护费用,安居机电公司与珠海电梯公司没有达成协议,不应由珠海电梯公司承担。珠海电梯公司希望能够提供所有电梯产检合格报告和随机资料。在上述材料,安居机电公司移交给珠海电梯公司后,珠海电梯公司再按约定支付电梯安装费105000元和15000元的劳务费这些费用都是包在105500元中。至于年保方面的,待珠海电梯公司与安居机电公司办理了手续后,再协商。本案诉讼费是因为安居机电公司没有尽到应尽的义务,诉讼费珠海电梯公司不承担。
安居机电公司辩称,现在9台电梯产检报告出来了。虽然写的是4000元一台,但是最高押金是2万元,没有超过2万元。16台电梯中出来了9台厂检报告。按照我掌握的情况,厂家最多扣2万元,是西继迅达许昌公司南昌公司的许经理说的。这是全保金。9台厂检报告,厂家都出来了,许昌公司是生产基地,珠海是销售分公司。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安居机电公司提交的证据有:《电梯设备安装合同》一份、《电梯监督检验报告(适用于无机房曳引驱动电梯)》十六份、庭审后提交《无机房曳引驱动电梯施工自检报告(适用于安装、移装)》十六份;珠海电梯公司提交的证据有:已付工程款清单、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交通银行个人客户交易清单、中国建设银行个人账户支出交易明细、个人活期明细信息-新一代、活期转活期手机信息、收据二份、《西继迅达(许昌)电梯有限公司电(扶)梯设备制作合同》及合同变更协议(2、4、5、6、8、9)。
查明的事实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举证质证情况,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一、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
1、2016年3月,珠海电梯公司(甲方)与西继迅达(许昌)电梯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了一份《西继迅达(许昌)电梯有限公司电(扶)梯设备制作合同》并约定:乙方按照约定的型号和参数以及甲方在配置参数表中的选定内容为甲方制作电梯40台,总价款280万元零4千元,交付期待定。根据乙方要求,设备合同需交纳每台40**元的安装质量保证金,在提货前7日内汇入西继迅达(许昌)电梯有限公司账户,否则不予发货,具体账户信息如下……。项目名称金海岸海外华人新村,使用单位珠海侯安建设有限公司。同年7月、8月29日、9月19日、9月28日、10月29日、12月24日,双方签订了编号分别为2、4、5、6、8、9共计六份《合同变更协议》并约定:将《西继迅达(许昌)电梯有限公司电(扶)梯设备制作合同》中约定的其中16台电梯变更项目名称为高安瑞雪城市综合体,使用单位变更为高安市鹏泰百货商业有限公司。
2、2016年9月6日,安居机电公司(乙方)与珠海电梯公司(甲方)签订一份《电梯设备安装合同》并约定:乙方负责安装位于工程所在地高安市高安大道的高安瑞雪鹏泰购物中心的电梯16台,安装费(款)246000元。价格说明包含:不含验收费;验收及免保自当地特种设备检验所验收合格的时间为准。3000元免保费从业主开始使用使用日期月数计算。付款方式:安装队进场安装当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该批次安装电梯台数安装费的30%,作为安装开工款。在该批次电梯安装后在满足走慢车的条件(门全部较好)后再支付该批次电梯安装费用的40%。在该批次电梯调试好快车,并通过厂检,再支付该批次电梯安装费用的15%。在该批次电梯通过当地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验收合格,乙方向甲方移交验收合格证与所有随机文件资料30日内,甲方按照合同要求向乙方支付该批次验收合格电梯安装款的15%。免保费每台30**元,分二期支付,自免保半年到期后10日内支付50%,一年到期后20日全部付清。甲方在安装工程款之外单独支付给乙方15000元作为验收劳务费。
3、合同签订后,安居机电公司按合同约定完成了16台电梯的安装。2017年12月12日宜春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中心对该16台电梯分别出具了16份《电梯监督检验报告(适用于无机房曳引驱动电梯)》,检验结论均为合格。出具监督检验报告当日上述电梯已开始使用至今,维护保养单位为安居机电公司,制造单位为西继迅达(许昌)电梯有限公司,使用单位为高安市鹏泰百货商业有限公司。
二、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
1、电梯是否经过厂检。
庭审后,安居机电公司提交了上述16台电梯的16份《无机房曳引驱动电梯施工自检报告(适用于安装、移装)》,检验结论均为合格。且盖有西继迅达(许昌)电梯有限公司的检验专用章,填写日期为2017年1月17日,报告批准人为许成。安居电梯公司认为,因为电梯使用单位高安市鹏泰百货商业有限公司急需开张营业,生产厂家派人做了厂检,许成系西继迅达(许昌)电梯有限公司南昌片区的经理即负责人。该厂检报告只是没有录入西继迅达(许昌)电梯有限公司的电脑系统,且截至庭审时生产厂家已经做出了其中9台电梯的正规厂检报告。珠海电梯公司认为对该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有异议。报告未加盖骑缝章、涂改处未加盖印章,未填写日期,西继迅达(许昌)电梯有限公司的检验专用章需核实真实性,没有厂家派出的检验人员签字,其中一份不是原件。本院认为,上述16份厂检报告均来源于宜春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中心,而且该中心是在该些厂检报告出来之后做出了国检报告即《电梯监督检验报告(适用于无机房曳引驱动电梯)》,说明该中心对上述16份厂检报告做出的程序及结论均认可。至于安居机电公司答辩中提出的截至庭审时生产厂家已经做出了其中9台电梯的正规厂检报告,应当属于应急后对厂检的完善。如双方在完善后续厂检中产生争执可另行主张权利。故本院认为16台电梯经过了厂检。
2、合同金额是多少。
安装费246000元及验收劳务费15000元双方均没有异议。关于电梯维护费用一年48000元(3000元/台)。珠海电梯公司认为没有达成协议不应当由其承担。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电梯设备安装合同》约定免保费每台30**元,分二期支付,自免保半年到期后10日内支付50%,一年到期后20日全部付清。电梯使用单位高安市鹏泰百货商业有限公司使用16台电梯一年内不需要支付电梯维护费用,而电梯又需要维护保养,故珠海电梯公司将电梯维护保养工作由安居机电公司承担,该维护保养工作产生的费用约定由珠海电梯公司承担即每台一年3000元,共计48000元。该费用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由珠海电梯公司承担。故本院认为合同金额为309000元(246000元+15000元+48000元)。
3、珠海电梯公司已付合同金额是多少。
截止2018年5月25日,珠海电梯公司的员工田国强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方式陆续共计向安居机电公司的员工胡流安支付款项计币155500元。安居机电公司认为收到该金额无异议,但是出具了收条的金额系合同之内的。现珠海电梯公司只出具一份4万元的我方收据,其余的收据没有出示,认可大概14万元。因为155500元中包括电梯使用单位百货公司开张庆贺垫付、电梯故障维修垫付等费用在内。本院认为,安居机电公司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存在合同范围之外产生了费用,该举证不能的后果由其承担,本院认为珠海电梯公司已付合同金额为155500元。
4、珠海电梯公司是否支付了64000元质量保证金。珠海电梯公司认为根据其与西继迅达(许昌)电梯有限公司签订的《西继迅达(许昌)电梯有限公司电(扶)梯设备制作合同》及编号分别为2、4、5、6、8、9共计六份《合同变更协议》的约定,需向西继迅达(许昌)电梯有限公司交纳每台40**元的安装质量保证金。并提交了一份收据,盖有西继迅达(许昌)电梯有限公司的公章,时间为2016年12月6日,并记载江西高安鹏泰百货电梯安装质保金64000元。安居机电公司认为虽然写的是4000元一台,但根据了解的情况是最高押金是2万元,不会超过2万元,厂家最多扣2万元。本院认为,珠海电梯公司与西继迅达(许昌)电梯有限公司签订的《西继迅达(许昌)电梯有限公司电(扶)梯设备制作合同》约定:设备合同需交纳每台40**元的安装质量保证金,在提货前7日内汇入西继迅达(许昌)电梯有限公司账户,否则不予发货,具体账户信息如下……。现珠海电梯公司只提供收据,没有提供按合同约定汇入账户的钱款凭证,不足以证实其交纳了64000元的安装质量保证金。故本院认为珠海电梯公司没有支付64000元质量保证金。
法律适用争议
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将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概括为以下二个方面:
1、珠海电梯公司应当支付多少电梯安装款、验收劳务费及维护费。
本院认为,合同金额为309000元,珠海电梯公司已经支付155500元,尚欠153500元。故安居机电公司主张169000元的诉请,本院部分予以支持,超出153500元部分金额予以驳回。
2、安居机电公司是否承担电梯安装质量保证金的责任。
本院认为,珠海电梯公司现有证据不能证实是否交纳了安装质量保证金、交纳了多少以及是否造成了质保金损失、损失了多少、造成质保金损失的原因,故对其反诉主张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予以驳回。
判决的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电梯设备安装合同》系有效合同,均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现安居机电公司已经完成了电梯安装义务并经过厂检、国检,履行了电梯维护保养义务,应当取得合同约定的电梯安装款、验收劳务费及维护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珠海西继迅达电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宜春市安居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电梯安装款、验收劳务费及维护费153500元。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宜春市安居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珠海西继迅达电梯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3680元,由宜春市安居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10元,珠海西继迅达电梯有限公司负担3370元。反诉费700元,由珠海西继迅达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元,款汇至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宜春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14×××07,收款人: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如逾期未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廖 华
人民陪审员 单锦林
人民陪审员 敖高生
二〇一八年六月七日
代书 记员 吴洪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