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茂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枣庄茂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枣庄市台儿庄区涧头集镇人民政府、扬州思翰环境艺术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405民初1537号

原告: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峄城区经济开发区科达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李志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浩彤,男,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乐省,男,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枣庄市台儿庄区涧头集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枣庄市台儿庄区涧头集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李冬光,镇长。

被告:扬州思翰环境艺术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江阳西路111号45-1。

法定代表人:何宇,总经理。

原告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枣庄市台儿庄区涧头集镇人民政府、扬州思翰环境艺术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立案后。原告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枣庄市台儿庄区涧头集镇人民政府、扬州思翰环境艺术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60元,由原告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闫吉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明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