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茂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枣庄茂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扬州思翰环境艺术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405民初1536号

原告: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枣庄市峄城区经济开发区科达路**。

法定代表人:李志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乐省,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鹏,山东金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思翰环境艺术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扬州市邗江区江阳西路**45-1

法定代表人:何宇,总经理。

原告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民公司)与被告扬州思翰环境艺术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翰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茂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思翰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茂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101007.61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7月17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建筑装饰涂料工程专业承包合同》,约定将枣庄市台儿庄区涧头集镇街道改造工程外墙立面乳胶漆工程承包给原告施工。并约定了工程单价和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进行施工,但被告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工程现已交付使用多年,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但被告拒不支付。

思翰公司未出庭,未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7月17日,被告思翰公司作为发包方即甲方与原告茂民公司作为承包方即乙方共同签订了一份《建筑装饰涂料工程专业承包合同》。该合同约定,被告将枣庄市台儿庄区涧头集镇街道改造工程承包给原告;承包范围为外墙立面乳胶漆;承包形式及单价:包工包料,瓷砖墙面每平米29元、水泥墙面每平米23米;结算时按实际施工面积乘单价,以上价格仅包含材料费、施工费、安全文明生产费;工程量计算依据及确认:按被告要求的施工部位计算施工面积。工程款支付:进工地25天后付完成量金额的85%;之后每隔10天付完成量金额的85%;工程竣工将甲方验收合格后20天内一次性付清全部工程款;如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内容执行,违约方不足以弥补另一方的全部损失,违约方还应予以赔偿。2013年9月15日,双方进行建筑装饰工程预(决)算书,决算金额为10117.61元,经原告与被告法定代表人何宇签字予以确认,该工程现已投入使用。

本院认为,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建筑装饰涂料工程专业承包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合法有效。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守,并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依据合同约定,原告负有按照协议约定对台儿庄区涧头集镇街道改造工程的义务,被告负有按照协议约定向原告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协议签订后,原告茂民公司已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了装饰装修义务,完成了对台儿庄区涧头集镇街道改造工程,且经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何宇验收确认,并对工程款进行了结算,被告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向原告支付装饰装修工程款。工程竣工后,被告未按照约定给付工程款。原告要求被告以101007.61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1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银行业同业拆借报价利率计算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不出庭、不答辩,法律后果自负。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扬州思翰环境艺术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工程款101007.61元(利息以101007.61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20元,由被告扬州思翰环境艺术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高 建

人民陪审员 王 飞

人民陪审员 田加俊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