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404民初669号
原告:枣庄茂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枣庄峄城经济开发区科达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4681740775D。
法定代表人:李志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乐省,枣庄茂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鹏,山东金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海安镇中坝南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85836169。
法定代表人:笪鸿鹄,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玉国,山东坤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传峰,山东坤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枣庄茂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枣庄茂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乐省、孙鹏,被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玉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枣庄茂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枣庄茂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789850元;2.请求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0月15日,枣庄茂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峄城承汇二期项目第二标段A区外墙保温、涂料分包合同,合同约定由枣庄茂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包的峄城承汇二期项目第二标段外墙保温、涂料的施工,工程价款8,000,000元,双方同时约定了工期、交付、验收、结算方式等。合同签订后,枣庄茂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按期完成了工程项目,实际工程量为8,463,000元。2021年1月25日,双方对账,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欠枣庄茂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213,000元,后经枣庄茂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多次催要,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拒付。
被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辩称,本案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建筑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第十六款明确约定了双方付款的方式根据建设单位的付款情况给与到付,如建设单位付款不足,则相应调减付款比例依据甲方即发包方于被告的结算情况,被告已按比例完成付款,原告的现主张付款条件尚不具备,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求。对被告欠原告工程款数额2213000元(含质保金)无异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原被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提供的建筑工程专业分包合同,载明:劳务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分包方(以下简称乙方):枣庄茂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的第一部分,一、分包工程概况分包工程名称:峄城承汇二期棚改项目第二标段外墙保温、涂料。分包工程地点:枣庄市峄城区徐楼。分包工程承包范围:施工图纸范围内的住宝楼聚苯颗粒保温、外墙真石漆工程:乙方包工包辅料、现场施工、包工期质量、包售后服务。材料质量及施工质量达到提供给建设单位的样板材料。分包承包方式:包质量、包缺陷修复费、包工期、包赶工措施费、包临时停水停电引起的误工及窝工补偿费、包风险、包管理费与利润、包环境保护、包施工期安全、包文明施工、包工完场清、包通过有关部门的质量与安全检查、包验收合格、包国家规定的各种税费以及发生的全部费用。二、分包合同价款(暂定)总价款:工程总造价暂定为大写:捌佰万元,小写:¥800.00万。三、工期开工日期:本分包工程定于2018年10月16日开工;竣工日期:本分包工程定于2018年12月15日竣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60天(按单栋计算,以进场施工办理入场手续开始计算)。开工时间以甲方下发的入场手续为准。四、工程质量标准本分包工程质量标准双方约定为: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相关规范,一次验收合格率100%,并在单栋楼竣工验收前一个月通过节能部门验收及质监部门检测合格,且应经甲方验收合格。乙方所施工的外墙保温工程在正常使用和维护条件下,使用年限不应少王25年。外墙涂料执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保修期伍年,自整体工程全部正式办理竣工通过验收算起。五、组成分包合同的文件。第六条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和质量标准,完成本协议书约定的分包工程,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第七条甲方向乙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及总包合同约定,支付分包工程款。第八条乙方向甲方承诺,履行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甲方的所有义务,并与甲方承担履行分包工程合同以及确保分包工程质量的连带责任。第九条合同的生效合同订立时间:2018年10月15日;合同订立地点:枣庄峄城本合同双方约定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的第二部分专用条款中的第16.2付款方式及结算16.2.1本合同项下的保温、涂料工程,施工完毕经五方责任主体验收合格且结算确定后,甲方根据建设单位针对本合同约定分项工程付款情况支付工程款给乙方,每栋单体付款累计不超过单体楼结算价的80%给乙方;该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后经建设单位逐项核验合格后一个月内,甲方根据建设单位针对本合同定分项工程付款情况支付工程款,累计不超过结算款的95%给乙方;余5%作为质量保修金,该期工程综合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两年工程无质量问题,甲方根据建设单位针对本合同约定保修金付款情况支付保修金。原告按照约定内容进行施工。原告与被告项目负责人2021年1月25日签订的施工任务结算确认单确认工程款总额为8463000元,庭审中原告认可被告已经付款6250000元,尚欠2213000元(含质保金)。原告提供照片一宗,证实证案涉工程开工时间为2017年11月,竣工时间为2020年5月,涉案的小区已经交付业主使用,业主并已经装修完毕住入进房。峄城区承汇二期棚改项目(第二标段:A区)进度款申请审批表(第十期),拟证实原告施工项目的工程款拨付进度情况。2020年11月1日枣庄市宏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枣庄市邦泰物业有限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证明涉案的房产已交付物业管理,物业查验时间是2020.11.15之前。物业备案证明,证明物业公司已经备案。原告另提供2020年9月份、2021年2月部分业主的物业费收据,2020年9月份房屋交接单证据。
被告提供的工程结算审核确认表显示案涉工程峄城区承汇二期棚改项目(第二标段:A区),工程审定结算造价为239554549.85元。建设单位枣庄宏远房产公司与被告工程的款项对账单,证明截止2020年11月5日,宏远房产公司实际向被告支付了款项160493763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双方亦进行对账,对总施工款、已付工程款、下欠工程款的具体款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双方争议的焦点是下欠工程款给付期限是否已届满。原告举证部分业主在2020年9月份房屋交接单,2020年9月份、2021年2月份业主交纳物业费收据,2020年11月1日峄城区承汇二期棚改项目A区物业服务合同,结合小区照片,可以证实承汇二期棚改项目A区已经交付业主使用。被告提供证据证实2021年1月21日被告已与建设单位进行工程结算,同时被告未举证建设单位对于合同中约定的分项付款情况,结合建设单位已将建设工程交付业主使用的事实,应予认定双方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条件的成就,被告公司与建设单位审核结算的日期为2021年1月21日,应当认定为被告给付原告下欠工程款的时间起点2021年1月21日,根据双方约定,被告应支付的工程款进度为95%,即8463000元95%计8039850元,被告已向原告支付6250000元,下欠1789850元。原告诉求的质保金,因付款时间节点未届满,在庭审中,对质保金暂不予主张,可予以准许。
综上所述,原告诉求被告给付工程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枣庄茂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7898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504元,由被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9819元,由原告枣庄茂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68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孝卫
人民陪审员 王文芳
人民陪审员 魏广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梁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