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404民初1991号
原告: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峄城区经济开发区科达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李志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省,男,197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枣庄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金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枣庄市阳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峄城区阴平镇206国道与申丰大道路口北80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枣庄市阳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枣庄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枣庄市阳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峄城区。
原告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枣庄市阳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4日立案。原告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16元,减半收取计3508元,由原告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