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405民初1460号
原告:枣庄茂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峄城区经济开发区科达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4681740775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枣庄市天元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文化中路62号第一幢三楼西属1-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56904290XG。
法定代表人:**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鼎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
枣庄茂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枣庄市天元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2日立案。原告枣庄茂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枣庄茂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4元,由枣庄茂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国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