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乐市新鸿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大华龙管业有限公司与博乐市新鸿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2301民初884号
原告:新疆大华龙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昌吉市沣美大厦22层。
法定代表人:朱永龙,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林,新疆新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博乐市新鸿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博乐市友谊路96号。
法定代表人:邢宝刚,该公司经理。
原告新疆大华龙管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博乐市新鸿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4月22日以原、被告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大华龙管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大华龙管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34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新疆大华龙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向新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杜彦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