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众能商贸有限公司

山重建机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山重建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济宁众能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322民初4304号
原告:山重建机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经济开发区滨河东路66号。
法定代表人:伦学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传华,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内蒙古山重建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包头市110国道与兴盛立交桥交叉口西2公里路南强盛锅炉7号底店,组织机构代码:55284044-6。
法定代表人:吴存敏。
被告:济宁众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经济开发区金成路西段,组织机构代码:66016613-7。
法定代表人:杨天杰。
被告:北京东正恒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海淀区西北旺甲1号2号平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857601405。
法定代表人:张廷学,总经理。
被告:包头市至诚矿山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铁西包头豪德贸易广场东北区17栋16-17号。
法定代表人:潘元辉。
被告:吴存敏,男,1956年7月2日生,汉族,北京市海淀区,居民。
被告:隋秀花,女,1955年10月2日生,汉族,北京市海淀区,居民。
被告:闫卫华,男,1944年3月17日生,汉族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甲1号2号平房,居民。
被告:韩秀云,女,1948年8月22日生,汉族,北京市海淀区,居民。
被告:韩光良,男,1990年1月7日生,汉族,山东省嘉祥县,居民。
被告:赵书运,男,1970年12月19日生,汉族,山东省嘉祥县,居民。
被告:陆凤真,女,1970年10月29日生,汉族,山东省嘉祥县,居民。
被告:李强,男,1974年8月8日生,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110国道与兴盛立交桥交叉口西2公里路南强盛锅炉7号底店,居民。
被告:武晶霞,女,1978年4月18日生,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110国道与兴盛立交桥交叉口西2公里路南强盛锅炉7号底店,居民。
被告:武晓峰,男,1979年10月8日生,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110国道与兴盛立交桥交叉口西2公里路南强盛锅炉7号底店,居民。
被告:白云峰,男,1974年9月1日生,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居民。
被告:何永红,女,1973年12月30日生,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居民。
原告山重建机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山重建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济宁众能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东正恒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包头市至诚矿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吴存敏、隋秀花、闫卫华、韩秀云、韩光良、赵书运、陆凤真、李强、武晶霞、武晓峰、白云峰、何永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山重建机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重建机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冯少辉
审 判 员  于徐州
人民陪审员  季荣昌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孙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