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包头市至诚矿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内蒙古包头市东河区豪德园小区**楼****/div>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56年7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告:***,女,1955年10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告:***,男,1944年3月1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嘉祥县。
被告:***,女,1948年8月2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嘉祥县。
被告:***,男,1990年1月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嘉祥县。
被告:***,男,1970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嘉祥县。
被告:***,女,1970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嘉祥县。
原告山重建机有限公司与被告龚优海、闫秀峰、内蒙古山重建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济宁众能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东正恒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包头市八闽贸易有限公司、包头市至诚矿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书运、***、**、***、***、何永红、***、***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重建机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济宁众能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东正恒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包头市至诚矿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书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部分被告的起诉,这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重建机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济宁众能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东正恒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包头市至诚矿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书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待案件全部审理完毕后再作处理。
审判长冯少辉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