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众能商贸有限公司

山重建机有限公司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22民初1279号
原告:山重建机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经济开发区滨河东路66号。
法定代表人:伦学廷,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1976年6月10日生,内蒙古包头市固阳县,居民。
被告:***,女,汉族,1976年2月17日生,内蒙古包头市固阳县,居民。
被告:内蒙古山重建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攸攸板镇厂汉板村北二环路南路,居民。
法定代表人:吴存敏。
被告:济宁众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经济开发区金成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杨天杰。
被告:北京东正恒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海淀区西北旺甲1号2号平房。
法定代表人:闫卫华。
被告:包头市八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包头市东河区铁西包头豪德贸易广场东南区7-11号。
法定代表人:潘元辉。
被告:包头市至诚矿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包头市东河区铁西包头豪德贸易广场东北区17栋16-17号。
法定代表人:潘元辉。
被告:吴存敏,男,1956年7月2日生,汉族,河南省永城市,居民。
被告:隋秀花,女,1955年10月2日生,汉族,河南省永城市,居民。
被告:闫卫华,男,1944年3月17日生,汉族山东省嘉祥县,居民。
被告:韩秀云,女,1948年8月22日生,汉族,山东省嘉祥县,居民。
被告:韩光良,男,1990年1月7日生,汉族,山东省嘉祥县,居民。
被告:赵书运,男,1970年12月19日生,汉族,山东省嘉祥县,居民。
被告:陆凤真,女,1970年10月29日生,汉族,山东省嘉祥县,居民。
被告:李强,男,1974年8月8日生,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居民。
被告:武晓峰,男,1979年10月8日生,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居民。
被告:白云峰,男,1974年9月1日生,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居民。
被告:何永红,女,1973年12月30日生,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居民。
被告:韩宗河,男,1974年12月20日生,北京市海淀区,居民。
被告:陈根亚,女,1975年10月29日生,浙江省桐庐县,居民。
原告山重建机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山重建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济宁众能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东正恒信科技有限公司、包头市八闽贸易有限公司、包头市至诚矿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吴存敏、隋秀花、闫卫华、韩秀云、韩光良、赵书运、陆凤真、李强、武晓峰、白云峰、何永红、韩宗河、陈根亚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02月25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邮寄送达无法将本案开庭传票、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送达被告。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本案因以原告起诉时向本院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完成送达,本院要求原告补充提供新的送达地址,待送达完成后,方可继续进行该诉讼。故本案依法应当中止审理。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冯少辉
审 判 员  于徐州
人民陪审员  谢守敏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李艳
书记员贡廷芳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