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财保100号
申请人: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冯翔,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斌,甘肃昊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沛,甘肃昊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兰考县兴兰大道西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朱博,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兰考县豫兰新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兰考县兴兰大道西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陈建辉,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兰考县兴工财政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兰考县城区朝阳路中段普惠金融中心六楼。
法定代表人:魏培杰,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1、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兰考县豫兰新区开发有限公司、兰考县兴工财政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人民币164916243.23元,如银行账户资金不足,请求查封、冻结、扣押上述被申请人的其他等值财产;2、查封被申请人兰考县豫兰新区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位于兰考县西侧批发零售用地(正变更土地性质为住宅),权证号:豫(2018)兰考县不动产权第0××3号,面积141910.00平方米。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担保承诺函》,以其自有资产为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兰考县豫兰新区开发有限公司、兰考县兴工财政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64916243.23元。
二、若银行账户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已提供的被申请人财产清单中与差额等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董清梅
审判员 陈 磊
审判员 康慧芳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