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225执1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兰考县金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兰考县考城路与振兴路交叉口(仟禧庄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679497980C。
法定代表人:闫大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0年9月24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兰考县兴兰大道西段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317485093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兰考县豫兰新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兰考县兴兰大道西段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317597124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开封市维康冻干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兰考县产业集聚区惠民西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747430893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兰考县金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兰考县豫兰新区开发有限公司、开封市维康冻干食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兰考县人民法院(2017)豫0225民初25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兰考县金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兰考县金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的撤销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兰考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225民初25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鑫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