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家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金骅恒业商贸有限公司与滕州市建筑安装工程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983民初7109号
原告:北京金骅恒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刘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滕州市建筑安装工程集团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开防。
被告:***,男,1987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
被告;山东家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金骅恒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滕州市建筑安装工程集团公司、***、山东家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北京金骅恒业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金骅恒业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金骅恒业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滕州市建筑安装工程集团公司、***、山东家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北京金骅恒业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滕奉朝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罗苇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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